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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房主带走家电,拒绝解付引发纠纷
作者:陈亮  发布时间:2020-08-05 11:09:5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为了尽快购买到合心适意的房产,不少人选择购买二手房,但交易过程中对房产和原有物品的约定不明,往往会引发诉讼风险。近日,蚌山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6月,被告李某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产,遂与该房的房主原告刘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将购房首付款27万元存入了指定的托管账号蚌埠市购房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待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该首付款的解付手续。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因原告在交付房屋前将屋内家电带走,被告心生不满,遂不愿配合原告去办理首付款的解付手续,原告无奈之下诉讼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被告起初愿意协助办理首付款资金解付手续,但因原被告在购房合同中备注的一处关于屋内家电处分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本案的纠纷。被告认为购房前其与原告协商购房事宜时,原告虽未明确说明,但其态度明显是愿意将屋内家具附赠被告的,且合同中关于屋内家电约定不明,因原告违约在先,故被告无奈之下才不愿意配合办理首付款解付手续。原告认为,不论协商购房事宜时双方如何约定,最终应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原告有权带走屋内家电。法官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后发现,该合同约定了屋内除了固定不能拆除的家具家电外,原告只留下电视机及餐桌,该案中原告带走了沙发、茶几、洗衣机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遂耐心和被告解释条款涵义,最终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被告也愿意陪同原告去办理购房首付款的资金解付手续。

法官提醒:对买房人而言,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推进交易流程,尽量缩短交易周期,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另外,签订合同前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与此前协商内容不一致、理解有偏差的合同条款应在签订合同前与另一方达成一致后再行签订,以免后续产生争议。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