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淮上区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梁某峰、梁某正犯妨害公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鸿运酒楼附近,被告人梁某峰、梁某正等人酒后因锁事与姚某发生冲突。蚌埠市公安局沫河口派出所民警陈某、王某和辅警朱某、顾某接警后先后赶到现场。在出警过程中,梁某正打了辅警朱某的面部一巴掌。随后,民警将梁某峰、梁某正等人强制传唤到沫河口派出所。梁某峰在办案区内先后威胁、辱骂民警,多次踹倒椅子,并用膝盖顶撞民警王某的腿部。
案发后,梁某峰、梁某正的亲属代表二人向王某、朱某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医药费用,王某、朱某表示接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峰、梁某正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峰、梁某正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峰、梁某正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赔偿执法人员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峰、梁某正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切莫借醉酒,行违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