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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收购失窃的手机 涉嫌犯罪
作者:杨敬会 陶成  发布时间:2020-08-10 08:42:5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明知是被盗手机,却以极低价格收购,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日前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身陷囹圄。被告人李小键用亲身经历,说明什么是不长记性,什么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李小键是外地一手机维修店的店主,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2014年被 当地法院判处罚金3千元。但他没有吸取教训。

  2018年9月的一天,有人(另案处理)拿着五河县一家手机店失窃的3部新手机,来到李小键的店里要求出售。一看情形和售价,就知是被盗手机的情形下,李小键仍授意店员以每部手机1000元左右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这3部手机。后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部手机的市场价格为8295元。

  手机盗窃案破获后,被人供出,李小键和店员分别到五河县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主动退还赃物,均有悔改表现;被告人李小键具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等,综合量刑,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小键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万元。店员被判处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专家释法:“明知”买卖的手机、黄金、珠宝、车辆等贵重物品,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违法犯罪得来的赃物,贪图“物美价廉”仍然买卖的,将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那什么是法律规定的“明知”? 意思是明知所购买的物品“可能”是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不是必须要知道所购买物品是某具体犯罪所得。对来路不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贵重物品,不要贪图其“物美价廉”,而要小心犯罪的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