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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伤 法院调解获赔
作者:赵丽梅  发布时间:2020-08-10 08:47:2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驾驶电动车与相对方向拖拉机相撞,造成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索赔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晚,易某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行驶时,与相对方向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徐某受伤以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易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徐某受伤后,被诊断为身体多处挫伤、全眼球炎,在医院治疗期间花去3880.1元。随后,转上级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患者因右眼被玻璃炸伤2个月”,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玻切剥膜术,花去医疗费14063.35元,经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00759.82元。

   由于事故责任认定为主次责任,双方均为机动车,应由易某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易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某92838.97元,扣除已付9000元,还应赔偿83838.97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