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案件:10岁少年骑电动车超车时与他人三轮车相撞,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三轮车主要承提全部责任吗?
农村少年大建2009年出生,2019年10月一天上午,他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一村妇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交警队认定:对方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大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超车时未能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大建住院治疗7天,共花去各种费用约4000元元。经安徽信和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受伤误工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花去鉴定费600元。因赔偿问题谈不拢,诉到法院。
庭审中,被告方表示,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标准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成年的原告超车时撞上被告,被告在确认原告无异常情况下才离开现场;原告已经私下赔偿了2000元,请法院综合考虑。
原告方放弃对误工期费用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原、被告所驾车辆均未认定为机动车,因此本案系普通侵权纠纷,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条例;大建在交通事故中为次要责任,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民事一审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大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149(总损失×60%-2000)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专家说法:村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原地报警等候处理,责任也许就不会这样大了。庭审中,虽辩解是在确认原告无异常情况下才离开现场,但无人证明,也与少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之事实不符,事故认定她为逃逸也不为错,法院判她承担60%相关费用,也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