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顺手牵羊盗窃财物,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赵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2月2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和其工友到蚌埠市延安南路某饭店吃饭,13时左右吃完饭后在饭店门口聊天时,被告人赵某发现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饭店门口的1辆雅利奇牌三轮电瓶车钥匙未拔,便将该辆三轮电瓶车盗走。2019年2月28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的该辆电瓶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745元。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