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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积怨铁锤伤人 故意伤害罪获刑并赔偿
作者:赵丽梅  发布时间:2020-08-19 10:04:4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因琐事产生积怨,一男子使用铁锤殴打“怨家”,造成他人身体轻伤二级。日前,固镇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经查明: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在固镇县新马桥镇路东居委会居民张某家中,被告人郭某因积怨使用铁锤对张某的背部、腿部进行殴打,致张某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第11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