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淮上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债务转移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先是表示其未收到被告的还款,后又转变态度承认其收到还款。
2016年,原告蚌埠某投资公司支付淮北某网络公司货款280万元,但该公司仅发货价值215万元的货物,后原告向该公司催要退还剩余60万元货款时,被告王某代该公司退还了其中的5万元。2018年12月,原、被告及该公司签署了《三方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淮北某网络公司所欠货款及利息共90万元,由被告王某于2018年12月底支付原告80万元,2019年1月底支付10万元。王某未按时履行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淮上法院。
在庭前送达阶段,由于王某无固定住所,法院经其同意后,通过全国统一送达平台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向王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王某收到电子送达短信,按提示打开链接,查看了相关送达材料,按时到庭参加了庭审。
庭审准备阶段,法庭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要求双方签署了诚信保证书。开庭中被告举证其已还款60万元至原告公司股东指定的第三人账号,原告代理人和公司核实后,表示公司未收到该款项。为防止因当事人虚假陈述导致的案件事实认定产生错误,主审法官张志军再次向当事人释明了举证责任及不如实陈述的法律后果。休庭后,原告代理人明确确认了原告公司已收到被告转款至第三人账户的60万元的事实。双方并就剩余的30万元款项进行协商,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询问前签署保证书。”《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有可能导致形成虚假诉讼,损害当事人权益和法律的威严。虚假诉讼依法应当受到民事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