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李某因先辱骂并打被告胡某,胡某用拳头还击,不料将李某打伤。日前,固镇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胡某系同村村民。2018年10月31日,因该村村民去世,二人都去帮忙办丧事。当日中午吃饭时,二人同桌相邻而坐。吃完饭,李某找到胡某说让被告帮忙一起去给他人种地,胡某未答应,李某就骂了胡某一句,胡某就对李某说“你骂我都是骂你自己的”。此后,李某拿板凳砸胡某并追打,胡某用拳头还击,将李某打伤。李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4天,花去医疗费10503.91元。
法院认为,对原告李某被打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做如下认定:有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相互印证的医疗费用,法院予以认定。结合原告住院4天,根据相关标准,综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1579.91元。关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划分,原告骂人、动手均在先,被告还击在后,因此原告的过错较大,被告的过错较小,被告可据此减轻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5%的赔偿责任,判定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52.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