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干活过程中右手手指突然被压伤,雇主以雇员右手曾因其他事故受过伤、本次事故中雇主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刘集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双方争议的另一大焦点是被告2013年在外地务工时,同样一只手也受过工伤,原告对被告2013年的工伤与此次受伤的伤残参与度存疑。
据悉,丁某雇佣左某从事草场把草打捆工作。2019年6月9日左某干活过程中右手被机器挤压,右手掌近端处离断毁损,经治疗花费27853.06元,其伤情经鉴定:伤残等级为7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丁某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左某约十年前曾因工伤造成右手受伤被鉴定为7级伤残,而本案中左某鉴定伤情时未如实告知曾受伤情况,认为左某右手曾受伤的情况肯定会对本案的鉴定结果有影响,故要求必须重新鉴定。但左某十年前受伤的部分关键材料已遗失,致使鉴定无法正常进行,双方对赔偿金额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询问双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征求双方对左某曾受伤对本次鉴定结果的参与度的意见,最终达成丁某对左某受伤承担70%的过错、左某曾受伤情况在本案鉴定结果中有30%的参与度的调解方案,确定丁某赔偿左某15万元,双方均对该调解意见信服,并当场履行完毕,本次案件纠纷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