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蚌埠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二路路口人行横道处,与被害人王某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后交警赶至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2020年3月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2020年3月16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徐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徐某某应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