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白色中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蚌埠市黑虎山路淮河蚌埠闸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2020年5月22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具有前科情节,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