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20年3月12日6时许,被告人仲某某因琐事积怨报复被害人贾某某,在某某学校员工宿舍楼二楼房屋室内,将贾某某按在床上及地上,并用随身携带在钥匙扣上的一把水果刀(折叠式)往贾某某的面部、头部、下颌处多次戳击,致使贾某某的面部、下颌、耳朵多处受伤,后送往蚌埠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2020年3月1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体表缝合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仲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