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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他人逃窜二十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09-03 09:10:48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99913日下午,贾某某、高某某在某医院门口因停靠出租车不当与治安人员徐某某发生争执。后贾某某找到马某(已判决)前往治安办公室交涉未果,遂心中不满。同年15日下午,马某、谢某某(已判决)等人再次前往治安办公室,当了解到徐某某的班次后,于次日夜11时许,由马某邀集被告人刘某某、郑某(已判刑)、谢某某,携带猎枪,长刀,驾车前往某医院办公室。马某、谢某某在外等候,被告人刘某某、郑某闯入治安办公室,刘某某持猎枪打断徐某某左腿,郑某持刀砍击徐某某右腿、右胳膊等处,尔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经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五级。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323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徐某某2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徐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残忍,致使一人重伤致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具体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