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朱某某得知王某哥哥涉嫌犯罪在蚌埠市被刑事拘留后,因其生意亏本欠下高额外债,每月需支付高额利息,便以帮助王某哥哥办理取保候审等为由,于2018年9月至10月先后骗取王某190000元偿还个人债务及吃喝消费。2018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退还被害人王某10000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