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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准时参加庭审 依照法律按撤诉处理
作者:张星晨  发布时间:2020-09-03 09:13: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原告王某奇诉被告袁某殊、第三人罗某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依法送达了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开庭当日9时,被告准时参加庭审,至确定开庭时间已过二十余分钟,但原告一直未出现,经承办法官电话询问原告记错开庭日期,当即要赶来法院。此时,被告方提出要求依法处理。当庭,承办法官按原告撤诉处理处理本案。原告可就本案再次起诉。

承办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原告在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准时参加庭审,经法院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故,案件当事人应准守法庭纪律及规则,准时参加庭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