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调解结案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于2016年2月2日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1月8日按地方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7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经常吵闹,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起诉被告离婚未果,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1000元;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婚生女叶某凡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叶某于每月3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叶某凡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叶某享有探视权,暑假期间被告叶某可以将婚生女叶某凡带至其身边共同生活30天,寒假期间可以带至其身边共同生活15天,其他时间每月可以探视4天;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