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调解结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潘某诉称:原告家以前开加油站,被告李某自2017年2月起在原告家加油,经结算被告李某向原告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原告25300元,并口头承诺于2020年1月底前全部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编造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不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油款25300元整;2、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的过程中,经与被告沟通了解,原、被告系同村邻居,被告李某系因资金周转一时周转不开,且同时因为前期原告潘某催要欠款,言语不合,心中带气,故至今未支付欠款,法官在送达诉讼材料现场当即对其释明法律,晓之利害,疏解心结,经一番劝导,被告在次日即将欠款送至法院,并向原告坦诚原因,双方了却心结,原告亦表示在前期催要欠款过程中态度不好,希望被告理解,原告亦同时撤回起诉,双方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