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调解结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告邱某诉称:2020年2月原告与被告被告胡某通过网络认识,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邱某以单价3.4元一个从被告胡某处购买口罩,款到次日发货。协议达成后,原告邱某按照约定先后4次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102000元,可被告胡某收款之后迟迟不给原告邱某发货,虽经原告邱某多次催促,被告仍以种种借口未给原告发货。迫于无奈,原告只好要求被告退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仅退还原告货款25000元,剩余77000货款总是一拖再拖,不愿退还。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由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双方仅在网上联系买卖事宜,甚至连面都没有见过,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存有部分疑点,据此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在庭后仍积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不断联系被告,释明法律,晓之利害。最终被告到庭,认可原告起诉事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