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调解结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宗某诉称:原告宗某从事肥料销售业务,从2004年开始被告刘某陆续从原告处购买肥料,截止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264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流氓给付原告宗某货款12264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存在十几年交易关系,亦有书面账目已经丢失。同时也得知被告刘某因经营不善,陷入困难未及时偿还货款,且双方之间已有二十余年友情关系。法官得知此情况后,果断决定先对账后开庭,对于双方有争议的部分,经过两次组织到法院调解,经法官耐心说服,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协议达成后,原、被告紧握对方手向法官说“二十年的情谊,没想到最后走到法院,但是辛亏来到法院,帐也算清了,事情也了了,咱老兄弟俩还是老兄弟两,得感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