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项某与被告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在1989年5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两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现三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项某于2020年7月,以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项某与被告罗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三个子女,但在之后的夫妻生活中,原、被告两人长期不在一起生活,缺乏沟通交流,经常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项某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