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生子李某某2016年出生,现随李某共同生活。2016年原被告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李某抚养,女方有随时看望李某某的权利。女方不负担抚养费。2020年7月份,魏某以李某不再让其探望李某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李某某的探望权。
关于探望权问题,原被告双方协商不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魏某与李某离婚后,魏某作为李某某的母亲,对婚生子李某某有探视的权利,现魏某要求探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