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严某离婚时和前妻达成调解协议,可定期探望女儿,但严某对孩子的探视受到了阻碍。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
据悉,严某和杨某结婚三年多,由于感情不合于2018年年底法院协议离婚,婚生女由女方杨某抚养,严某每个月出500元抚养费,双方约定严某可以在寒暑假期间探望孩子或接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
杨某离婚后不久又从新组建了家庭,严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杨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让严某见到孩子,由于严某思女心切就去杨某娘家理论结果还被杨某的弟弟打了一顿,2019年7月严某以杨某拒绝探望女儿为由请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抚养权,女儿由严某自己抚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以各种理由阻碍严某探望孩子,严某思女心切才诉至法院,主办法官通过对杨某不断做工作,并指出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子女和父母的血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杨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严某探望女儿的权利,杨某和严某虽然已经离婚了,但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已离婚为由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应该共同承担子女抚养的义务。杨某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私下与严某达成了共识,并约定了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日期,严某当庭宣布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