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为创新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专业化水平,促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市辖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将市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指定由禹会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
《意见》规定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案由为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列的15种罪名,分别为: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等罪名。市辖各区公安机关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统一向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市区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指定由禹会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实现了我市市区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归口办理。其中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类型为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其他污染责任纠纷;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类型为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