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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陈述应如实 虚假陈述受处罚
作者:邵梦云  发布时间:2020-09-14 10:35:1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龙亢法庭近日承办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支某、黄某将邵某某、汤某、邵某诉至法院,原告认为邵某应作为债务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官第一次询问原告黄某借条中邵某签字的时间、地点时,原告黄某第一次陈述为在原告家中,被告陈述邵某签字地点是在苏州,后再询问原告黄某,原告黄某称是在苏州签字。关于借条中主文及邵某签名的形成情况,原告黄某最初陈述借条主文均为债务人书写,同日同时同地邵某签字,被告辩称邵某是在苏州签字且签字时是作为见证人签名,借条上没有“担保人”三个字。庭后询问当事人,原告夫妻二人均称记不清邵某在签字时借条上是否有“保证人”三个字,但借条中所有内容均由债务人邵某某书写,原告未添加任何内容。

因本案中的借条是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结算后又重新出具的,在老借条中邵某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重新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客观上只是以新借款的形式延长了旧借款的还款期限,本质上是旧的借款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邵某在新借条上签字,能够表明邵某对以上变更是知晓并同意的,故法院判决邵某对新借条载明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虽支持了原告请求邵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但对于原告黄某庭审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仍处进行了处罚。

    法官提醒:参加诉讼须诚信,虚假陈述必处罚。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