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了一起借贷申请再审案件。申请人吴某因不服原审调解结果请求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件。
收办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申请人吴某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规定的期限。且经法院核实,调解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自愿原则。在再审案件中,也无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此案件不符合再审条件。
申请人表示,当时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实是自己在自愿的情况下签字捺印予以了确认,可是调解书生效以后,申请人在核对自己的转账记录时,发现了实际还款金额与原审原告起诉的金额不一致,遂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解释下,申请人理解此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白起诉应该有法可依,不应该没有依据随意起诉、浪费司法资源。最终,此案以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