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顺于2016年12月入职被告江苏某保安公司,后被被告派遣至蚌埠某水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原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3月22日,被告将原告予以辞退,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用等合计164606元。
经过庭审调查,本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顺于2016年12月入职被告江苏某保安公司,后被被告派遣至蚌埠某水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原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3月22日,被告将原告予以辞退,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用等合计164606元。
经过庭审调查,本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000元,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