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系五河县某健身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系该健身公司员工,2019年中旬王某因家人生病住院向贾某某借款,贾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一万元,后应王某要求又再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1万元,之后贾某某多次要求王某还款,但王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贾某某考虑到王某情况,要求王某向贾某某出具欠条,但王某仍推诿、拒绝。贾某某认为其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贾某某已经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王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辩称其在健身公司做健身教练,健身公司已经拖欠其工资好几个月了,因家人生病向老板预支了工资,不应是借款。但其已经就拖欠工资款项提起劳动仲裁,目前尚在仲裁阶段,并未取得工资。王某表明,取得应得工资后就偿还2万元。
经法院调解,贾某某给予王某几个月的期限,让王某处理仲裁相关的程序,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万元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