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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卖银行卡 图利获刑二年
作者:缪焕  发布时间:2020-10-13 14:51: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陆某(化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及工具,从中获利,被以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底,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以600元/套的价格收购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资金结算账户和工具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本人及其亲友实名注册的多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卖予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同年11月7日至8日,居民沈某在手机短信、QQ上被他人以网络刷单返还佣金的虚假刷单信息诱骗,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手机APP向他人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转账,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54106.41元。其中,被害人沈某向陆某卖予他人使用的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先后转账两笔合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到账后随即被转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某退赃人民币五万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及工具,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系累犯,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主动退赃,量刑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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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本罪中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现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些银行卡都是用公民的真实身份信息办理,如提供给犯罪分子,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制造了障碍。
    法官寄语:
    电信诈骗案件屡惩不止,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今年1月14日,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10月10日,公安部召开了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进一步彰显国家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的坚定决心。在这里想提醒大家,银行卡不仅仅是张卡,更关联着自己的身份信息,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不会“与己无关”。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轻易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交与他人使用,也不要收集他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卡、U盾转手倒卖,殊不知,你可能为此赚了几十、几百块钱,但却可能给他人带来几万、几十万以上的损失。此外,因为是你出售的或者实名办的卡,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警方可以轻松确定你的身份并将你抓获,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