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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玩耍受伤害 有责各方应赔偿
作者:刘柱  发布时间:2020-10-21 09:12:1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小学生在学校难免会嬉戏打闹,但无论是学生还是校方一定要有安全意识,保护好学生的安全。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法庭审结了一起学生在校园内玩耍受伤害案件。

据悉,孟某与小任、小孟、小赵均系固镇县某小学学生,2019年2月开学后下午课间,小任、小孟、小赵与孟某玩耍后,造成孟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并造成伤害的,侵权人依法应予赔偿。小任、小孟作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人,存在一定过错,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原告孟某各项费用的65%即101932.81元(履行时扣除小孟、小任分别已赔偿孟某的各3000元赔偿款);无证据证明小赵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小赵不承担赔偿责任。孟某系就学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该小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故该小学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因该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故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孟某赔付各项费用的35%即54886.90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