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蚌埠市禹会区某镇政府与杭某某因水面侵占问题,起诉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据了解,杭某某自1998年2、3月份用涉案121亩水面进行养殖。并于1998年向秦集镇某水产开发公司交纳两年承包费用合计15000元,后又交纳4000元,之后再未向任何公司与组织交纳费用。此外,该涉案水面尚未进行确权,且杭某某无关于涉案水面的承包合同。
该案后经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决杭某某停止侵权并将涉案121亩水面返还该镇政府。
初次沟通,拒不履行
判决生效后,杭某某并未按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当地镇政府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于2020年8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案件立案后,开始与杭某某联系时,其始终不愿意配合水面交付工作。
释法说理,柳暗花明
执行法官在多次沟通无果后,经过几番思量,重新转换执行思路。从寓情于法的角度打通被执行人的心结。从其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出发进行阐述。经过多次与被执行人的沟通交流,近期被执行人终于表示愿意配合交付。
多方见证,顺利交付
在与被执行人确认好交付时间后,执行法官制定了现场交付方案,2020年10月23日上午驱车前往现场,最终在3名区人大代表、1名区政协委员、3名镇人大代表、2名驻村干部、3名村民代表的见证下,顺利将涉案水面交付镇政府,期间被执行人杭某某及其家属亦全程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