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蚌埠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自2017年11月29日第一次起诉立案之日起,就因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合同中签收、核算人的具体身份(没有书面合同,购买方收货人不明),案件在两级法院反复起诉、发回、撤诉,已历时2年有余。
为了查清事实,给予公正裁判。怀远法院结合现实中确实存在大量的工程被转包、分包的实际,对被告“不是工程实际施工方,不应当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的辩解意见给予了法律释明、追加被告、延期再次开庭等等充分的举证和辩驳空间。但由于被告在判决前,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另一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关系,也无法证明存在的转包、分包是包工包料的合同责任。因此,怀远法院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反复的法律释明工作,判决生效。并且,被告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未经执行程序,主动履行了买卖合同款14万余元。2020年11月3日,原告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从承办法官手中领取了货款。就此,原告负责人病重时“走之前把钱要回来”的心愿了结,三年沉疴一朝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