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法院审理一起刘某某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到怀远县某镇某某村 “汇龙超市”,以其结婚需用烟酒为由,骗取七箱古井鸿运白酒、八条玉溪香烟和六箱干红。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到某镇某某村 “新世纪华联超市”,以其家办事需用烟酒为由,骗取十箱宣酒、一箱高炉家酒、九条玉溪香烟和两件喜糖。2016年2、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将其租赁来的一辆汽车谎称是自己的车,以将该车卖给某镇张某为由,骗取张某支付的“购车款”83000元。2016年7月5日至8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怀远县某镇电器城,以帮助亲戚、邻居购买空调为借口,先支付货款1800元以获得电器城的信任,从电器城处先后骗取四台格力牌空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02834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其亲属主动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警语:做人做事要诚信诚实、恪守承诺,遵守法律。坑蒙拐骗终将受到刑罚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