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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妻子保单抵押借款 不足以证明是共同债务
作者:杨升  发布时间:2020-11-23 11:24: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主张借款人借款时以其妻子的保险单作抵押,该债务系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以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2019年5月,李某(化名)因需资金周转,向周某(化名)提出借款,周某通过银行向李某转入借款200000元,李某用其妻子王某(化名)的保险单作抵押,并向周某出具了借条。此后周某向李某催要借款,李某以种种理由拖欠,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偿还原告该借款。庭审中王某辩称,不知道李某向周某借款,也不知道借款的用途;对李某用其保险单抵押也不知情,且保险单也不能进行抵押;夫妻两人分居已经两年之久,对该借款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怀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周某200000元借款的义务。该笔借款虽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对借款知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被告王某也未对该笔借款进行事后追认,故对周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由李某偿还周某借款200000元,驳回周某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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