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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当初是担保 重写借条变身份
作者:杨升  发布时间:2020-11-23 11:25:3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主张其在借款时是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却在借款到期后以借款人的名义重新出具借条。近日,怀远法院判决其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化名)与被告孙某(化名)是朋友关系。2017年10月15日,崔某(化名)通过孙某介绍向王某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使用期限为半年。当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崔某支付了该笔借款,孙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催要,两人无钱还款。后孙某和崔某共同给王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款人为崔某和孙某两人。之后因仍拖延不还借款,王某一纸诉状将崔某和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崔某对借款无异议,但孙某辩称自己只是担保人,只能证明借款真实存在,不是借款人,不同意与崔某共同还款。

怀远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与崔某、孙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依法应予保护,崔某、孙某应当承担偿还王某借款的义务。孙某辩称自己只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不应偿还借款,虽然2017年10月15日的借款孙某是担保人,但王某提供的2018年4月15日的借条上借款人落款处有孙某的签字,孙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签字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则2018年4月15日孙某对该笔借款已经从担保人转变为借款人,应承担借款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