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过户不能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作者:杨升  发布时间:2020-11-25 09:51:25 打印 字号: | |

明知购买的房屋是拆迁还原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不能办理公证手续,起诉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未获法院支持。近日,怀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官的努力下,调解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2019年11月15日,计某和张某经中介公司介绍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计某将一套房屋以3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并收取张某购房定金10000元。同年11月17日,双方办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手续,但未果。张某以无法办理公证手续导致该合同履行不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计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计某向其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计某辩称,双方及中介公司都清楚涉案房屋是还原房,否则房屋不会以合同上的价格出售,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只同意还给定金10000元。

怀远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该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诉称被告不能办理公证手续,构成违约,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因合同签订时,原告知晓被告出卖的房屋系还原房,且双方第二天即去办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手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未能办理公证系被告造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计某返还张某定金10000元。宣判后,张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述。二审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的方式与双方协调沟通,最终计某返还张某定金15000元,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