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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 子女可另案主张权利
作者:杨升  发布时间:2020-11-25 09:51:58 打印 字号: | |

夫妻离婚时虽然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但未就抚养费的承担作出约定。近日,女儿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怀远法院判令其父亲依法承担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

晓晓(化名)生于2009年3月16日,其母亲何某(化名)与父亲朱某(化名)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2月1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晓晓由其母亲抚养,未约定抚养费承担问题。父母亲离婚后,晓晓一直随母亲生活,朱某也未给付抚养费。近日,由于其母亲无工作也无固定的生活来源,晓晓起诉到法院,要求朱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审理中,朱某辩称不愿意支付也没能力支付抚养费。

怀远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和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也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朱某系晓晓父亲,对其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晓晓父母亲在协议离婚时,未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约定,现晓晓跟随其母亲生活并由其抚养、教育,故朱某应当负担晓晓的抚养费。遂判决朱某于2020年10月起每月给付晓晓抚养费900元,直至晓晓年满十八周岁止。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