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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工资不认可 不当得利应返还
作者:王辉  发布时间:2020-11-25 09:54:31 打印 字号: | |

以农民工工资为由向建筑公司索要劳务费,公司支付后工头却不予认可。近日,怀远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2015年,原告榴花公司(化名)承建原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某建房项目,该项目实际由赵某施工。2015年5月17日,赵某将工程的内外墙粉刷工程清包给刘某施工,后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刘某的工程款未能及时结清。2017年10月,被告付某带了四个农民工到怀远县住建局,称榴花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县住建局通知榴花公司必须予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后付某带了四个农民工到原告榴花公司,称工头刘某欠其工资80000元,榴花公司随即向其支付工资80000元。后榴花公司与刘某因工程款产生纠纷,刘某称不欠付某工资,也从未同意付某从原告处领取工资80000元。为此,榴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付某返还不当得利80000元。审理中,因被告付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怀远认为,被告付某作为刘某招用的人员,其向原告榴花公司领取劳务费后,据为己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榴花公司造成损失,付某应当将该80000元款项返还榴花公司。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某返还8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榴花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怀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付某返还原告榴花公司不当得利80000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