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9年9月,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王某将其位于怀远毅德城商铺租给张某使用,租期为3年,租金6000元/年。张某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转让他人。《租赁协议》签订后至2020年9月18日,张某不仅拒不支付租金,反而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租他人。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受理本案后,积极主动联系被告张某,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张某表示愿意与王某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怀远毅德城商铺的房屋租赁合同;张某支付原告王某房屋租金600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7000元。分别于2020年12月5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1年1月5日前支付3000元;双方之间就此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