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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过户,判决促履行
作者:董翠红  发布时间:2020-11-30 10:15:48 打印 字号: | |

拆迁还原安置房买卖产权变更纠纷一直比较高发,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又审理判决一起此类案件。

彭某生前从李某处购买一套拆迁还原安置房,因购房时该套房屋尚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双方约定李某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及房屋产权过户时必须无条件协助彭某办理,彭某余部分尾款待办理过户后再支付。但在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彭某已经死亡,李某不愿协助彭某的继承人办理过户,彭某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确认彭某妻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法定继承权,彭某子女因法定继承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系案涉房屋的新权利人,判令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上诉,李某主动打电话到法院表示愿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在判决一个月后,双方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法官说法:拆迁还原安置房的买卖有着其自身的独特性,其价格与普通房屋相比虽偏低,但在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因此,买房人在购房时更应注重保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设置违约条款、购房款支付条件等方式,促使卖房人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