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2020年6月25日夜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火车站附近凤阳路某浴池大厅内,趁被害人沈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放于枕头下的电动车钥匙及红色华为手机一部盗走,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该钥匙到浴池外试车,后将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车启动偷走。2020年8月6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盗电瓶车进行鉴定,被盗富士达牌电瓶车价值902元。2020年8月6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盗手机进行鉴定,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737元。2.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公园北门西侧停车场,趁周边无人之际,用石头将停在路边的一辆大洋牌电瓶车车盖砸破,取出电源线接上之后打着火将电瓶车盗走,后在龙子湖大学城附近将电瓶销赃,现该车已找回并发还报警人。2020年7月13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盗电瓶车进行鉴定,被盗大洋牌电瓶车价值13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