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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发生纠纷 冲动打人构罪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11-30 10:18:53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0年5月22日0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某小区内,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吴某某用拳打脚踢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多处肋骨骨折。2020年7月14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入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吴某某的父亲吴某某1支付上述住院治疗费用。2020年10月29日,吴某某的亲属与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吴某某亲属代为赔偿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张某某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