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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行窃又再犯 再次进宫知悔改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11-30 10:20:07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戴墨镜、着蓝色防晒服,在蚌埠市高新区某中学门口,采用撬别、并线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雅迪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被盗电瓶车骑回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停放于邻居魏某某1家中。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03元。202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魏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