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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破坏性手段 多次盗窃车内现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11-30 10:20:42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柏庄春暖花开某诊所门口,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皖CLE219)玻璃砸烂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车内塑料桶里的1000余元现金偷走。2020年6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安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茗香金庭北门某酒店门口,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1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玻璃砸烂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刘某某1放在车内塑料桶里的50余元现金偷走。2020年6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安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茗香金庭北门东某酒店门口,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皖CPK911)玻璃砸烂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刘某放在车内塑料桶里的500余元现金偷走。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淮上区通成国贸北门一网吧内将被告人安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