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公司的天燃气费用,被告人顾某铤而走险,通过非法改动燃气设施盗取天燃气。近日,被告人顾某因犯盗窃罪被淮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系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其为节省公司开支,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18日,擅自将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管道计量表压力阀卸下,用自行购买的镀锌管、橡胶管接通管道,绕开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燃气计量表,直接将燃气导入公司的设备使用,盗窃燃气。
经审计,被盗燃气数量为17531.23立方米,被盗燃气价值58273.19元。被告人归案后赔偿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