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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款 结婚不成酌返还
作者:杨升  发布时间:2020-12-03 09:25:58 打印 字号: | |

恋爱同居期间,一方为结婚为目的为对方购买了大额财产,在双方分手后,一方主张返还的,法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兼顾公平原则,依法予以部分支持

石头(化名)与美丽(化名)于2013年相识并于次年确立恋爱关系,恋爱同居期间,美丽于2015年2月5日作为买受人从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房屋一套,总价款为600000元,首付款为150000元,其余房款按约定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石头缴纳了上述房屋的部分房款150000元;2016年2月,美丽以60000元的价格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小型轿车一辆,当日,石头向该公司转账60000元,用于缴纳上述车辆的购车款。双方一直未举办结婚仪式,后双方因矛盾于2017年分手。因石头要求美丽返还210000元购房款和购车款遭拒,石头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石头陈述其为美丽买房、买车的原因是“为了跟美丽结婚”,美丽认为该陈述“属实”。但美丽认为涉案房屋、车辆已登记在其名下,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故不愿返还上诉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车辆系大额财产,石头赠与美丽房屋、车辆而无任何附加条件,显然与公民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行为不符,且石头明确其购买涉案房屋、车辆系为与美丽缔结婚姻,美丽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涉案房屋、车辆不属于一般赠与物,而系石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美丽的财物。鉴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石头主张美丽返还购房款、购车款的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兼顾公平原则,综合双方陈述的共同生活情况,以及涉案房屋、车辆系登记在美丽名下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美丽返还石头购房款、购车款的60%即126000元为宜。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