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9日,在怀远县古城镇206国道与庙荒村3号路交叉口处,陈某某(另案处理)酒后持铁锨打砸过往车辆。被告人管某1驾车到此处,车辆遭陈某某打砸,管某1将车内亲属送至包集镇后与管某2等人驾车返回此处,陈某某仍持铁锨砸车挡风玻璃,并用铁锨打砸先下车的管某2。管某2将陈某某拽按倒地,管某1持木棍击打、用脚踩跺陈某某腿部。经怀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左侧小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管某1与被害人陈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履行,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管某1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管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管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持械伤害他人,又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社区影响经评估,被告人管群龙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管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警语】
被告人管某1在受到陈某某滋扰时已经驾车离开,本可以选择报警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其意气用事,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结果受到了法律的处罚。一个真正有修养的人,面对他人无理的挑衅,首先要冷静、沉着应对,其次采取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绝不能无视法律以牙还牙,这样只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让家人和自己深陷痛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