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约定男方支付女方经济帮助,拿到离婚证后却以种种理由反悔。近日,怀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支付经济帮助义务。
原告付某(化名)与被告朱某(化名)于2014年10月10日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10月21日,付某与朱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中的其中一项约定:男方在2020年07月20日之前支付女方经济帮助100000元。该离婚协议签订后,朱某并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付某支付100000元。经数次催要无果,付某起诉到法院。朱某庭审中辩称,离婚协议签订后即反悔,现在也没有钱,不同意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付某与朱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朱某于2020年7月20日前给付付某100000元,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已经协议离婚,都应当按照其约定履行自己一方的义务。现原告付某要求被告朱某履行给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怀远法院依法判令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付某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