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执行人往往想通过耍赖的方式逃避还款义务,但最终只是徒劳。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是怀远某商行的业务员。2014年12月30日,由原告朱某经办,被告王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20件柔和酒,共计款10000元。被告王某在安徽省怀远县某商行销售单代欠条上写下“未付 王某”字样。2015年3月22日,朱某向怀远某商行垫付了该笔货款10000元。因被告拒不偿还垫付款,还称欠条上的字不是本人所写。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9日,怀远法院依被告申请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朱某提供的2014年12月30日安徽省怀远某商行销售单代欠条上“未付 王某”字迹是否为王某书写进行鉴定,结论为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怀远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未查询到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王某传唤至法院,但王某百般抵赖,说该款已经还清,不欠申请人的钱,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当执行干警告知如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对其司法拘留,并告知其拘留后仍需偿还该欠款后,王某主动将该款还上。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