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刘亮(化名)驾驶货车在安徽省某地送货过程中,将行人杨老汉撞伤,致杨老汉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刘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杨老汉一生未婚无儿无女,出来料理后事的是杨老汉的侄子杨某。为了取得谅解从而能判处缓刑,刘亮在没有承保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向杨某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万元。杨某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当地法院对刘亮适用了缓刑。
为了追回损失,刘亮向怀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支付给杨某的21万元。
怀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侵权人杨老汉没有配偶及子女,杨某并非其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刘亮以向杨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但刘亮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43000元,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